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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水资源与水环境 >> 一河(湖、库)一策与全面推行河长制

河长制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7/10/25 17:13:01 访问次数:3414 来源:《河长制的实践与探索》(黄河水利出版社) 作者:

河长制的特点
1.河长制的特点是确立了行政首长负责制。《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实际环保工作中,环境问题追责的往往是地方环保局长,政府的法定职责很难落到实处。而河长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牢牢抓住了地方政府首长担任责任人的“牛鼻子”。
以河长制发源地无锡为例,在如何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上做足了文章。无锡市某区要求每个“河长”按每条河道缴纳3000元保证金,并上缴到区“河长制”管理保证金专户,以“水质好转、水质维持现状、水质恶化”等综合指数作为考核评判标准,设定“全额返还保证金并按缴纳保证金额度的100%奖励、全额返还保证金和全额扣除保证金”三种奖惩类型。除了和经济收益挂钩外,还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对年度考核成绩较差的领导,还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责成公开道歉,直至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相应处罚。
2.破解了“九龙治水”的顽疾。各地河长制实践的第二个共性特点,在于剑指如何破解“九龙治水”顽疾。2013年,浙江省因为充分认识到水资源、水生态、水安全的内在关联和互为因果,确立了“五水共治”系统治理路径,强化了涉水部门合作。由省生态办(环保厅)牵头环保部门主抓治污水,水利部门主抓防洪水、保供水,住建部门主抓排涝水、抓节水,在省治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统筹谋划、分工合作、事半功倍。
同年,江苏省组建了由各级政府、水利、环保和海洋渔业等部门组成的湖泊管理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涉河涉湖管理的职能,变“多龙管湖”为联合治湖,全省省管湖泊均建立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了河、湖、库全面管理的组织体系。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缓解了过去“水利不上岸,环保不下水”的职能分割、片面治水等矛盾,从尊重水的多重属性出发不仅能更科学把握治水规律,而且还能集中力量以较低成本实现治水目标。
3.搭建了社会共治的平台。在河长制推进工作中,很多地方都充分借助了民间力量。以江苏为例,2014年年初,江苏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保护公共关系协调研究中心,选出6条公众关注的河流,公开遴选出6家环保社会组织,对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这是政府向环保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一次尝试。包括南京市建邺区莫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江苏绿色之友、苏州工业园区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等在内的6家环保社会组织,通过实地访问、民意调查、摄影摄像、公益宣传、环境教育等方式参与了监督管理。2015年,莫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推出了“莫愁河长”项目,当年招募了380余名民间河长。每位河长均配备了河长工具箱、河长手册、河长手记等,用于收集河流数据、记录河流自然状况、周边环境状况以及市民访谈情况等。2016年8月,由政府聘请的江苏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之一的漕桥河民间河长正式上任,主要职能是每旬至少对漕桥河沿线及其周边河流、支浜等违法排污、违法捕捞、违章建筑、水面漂浮物、岸边垃圾、项目建设维护、治污设施运行、环境政策落实监督巡查一次,及时记录巡查情况,发送巡查日志,在政府相关措施、项目实施前给予合理化建议,独立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当地政府。
此外,不少地方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也动足了脑筋。云南省2010年成立了九湖水污染防治督导组,组长及成员主要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和地方政府退休的老领导组成,充分发挥他们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浙江省在“五水共治”工作中还调动了省外浙商的力量,2014年1月在全国浙商华北峰会上,全国11家浙江商会联合发起成立了“省外浙商五水共治爱心基金”和“省外浙商五水共治协调联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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