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
早9:00 - 晚18:00
周六日休息
发布日期:2017/1/4 8:41:05 访问次数:5145 来源:重庆水务信息网 作者: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是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要职责。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实绩考核。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是法律层面。《水法》第三十四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口设置审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22号令)对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及监督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34号令)、《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渝府令第159号)均对排污口设置审批作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性文件层面。《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将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纳入历年对省级政府考核内容;《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 532-2011)从技术操作层面细化了实施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3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均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做了具体要求。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节日,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深入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二是积极协调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市政府要求全面开展网上行政审批的有利时机,理顺与区县环保局的工作关系。
三是全面清理行政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并按照《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信息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渝水办资源〔2015〕3号)要求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四是对2013年来新建、改建或者扩大的入河排污口,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五是从2016年起,凡是新建、改建或者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必须按规定和要求,严格行政审批。
六是加强排污口入河污染物水质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
上一文章:吴盛海:以河长制促“河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