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河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渝水资源﹝2012﹞4号)精神,近日来各区县水务(水利)局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专项经费,陆续与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水利科技咨询等有关资质和业绩的编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保按时完成《河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工作。
据悉,本次《方案》是对2011年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水功能区开展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应严格按照《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348-2006)和《重庆市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技术细则》的要求,结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和水文参数,采用合适的水质模型计算2015年、2020年纳污能力。依据水域纳污能力核算成果和现状污染源调查成果,提出2015年和2020年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于9月30日前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完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报告并通过专家审查, 10月31日前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于11月30日前将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报告成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不少于1—2人。